主旨:函轉 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宣導為尊重智慧財
產權,請各校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
若有使用音樂著作公開演出需求,應事先取得合法授權,
再使用音樂,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112 年 8 月 28 日
( 112 )音楚字第 04494 號函辦理。
二、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該會法務暨授權部鄭小姐,電話:
02-25110869 分機 266 ,亦可至該會網站( http://www.must.org.tw )
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或向該會之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
三、檢附 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公文函影本 1 份參
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