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7 月 28 日臺教國署字第
1120101422 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
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
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一)補助項目:
1、支持學校鼓勵教師於前一學年度取得語言能力認證或
語文專長,並實際於 112 學年度每週部定課程時間教授
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新臺幣(以下同) 1 萬元、每校
最高 2 萬元。
2、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 112 學年度修讀
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
各校以每師 3 萬元、最高補助 18 萬元;國民中學各校
以每師 4 萬元、最高補助 24 萬元。
3、上開各補助項目,各校就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
經費為限(包括以前年度之申請)。
(二)執行期程: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