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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 人事室 | 2012-06-06 | 點閱數: 519


主旨:為確保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之權益,請轉知貴校教
師於取得較高學歷資格後,迅速檢證辦理改敘相關事宜。
一、依教育部 63 年 5 月 16 日台(63)人字第 12821 號函以,教師取
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應重新核敘,並非按薪級表差額加
二、次查教育部 82 年 7 月 16 日台(82)人字第 039865 號函以,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轉任或調任人員原敘薪級,如有疑義時
,得函請檢證送核,並如經查明所敘薪級係原任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誤(溢)核所致,自得本於權責依規定重核改敘
。另教育部 92 年 9 月 25 日台人(一)字第 0920139924A 號令略
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
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其於到職核敘時曾『
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
服務年資,惟進修時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所稱『
依規定』係指符合採計規定;又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低於
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應不予採計。爰教師辦
理學歷改敘時,主管機關對其原敘薪級如有疑義時,得函
請檢證送核,如經查明所敘薪級係原任主管機關誤(溢)
核所致,得本於權責依規定重核改敘。
三、又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9 條規定略以,教職
員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
改敘之日起改支。
四、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俾保障渠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