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56
  • slider image 355
  • slider image 357
  • slider image 358
  • slider image 359
  • slider image 360
:::
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1-03-29 | 點閱數: 239

主旨:為配合行政程序法 110 年 1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181 號令修正公布,茲修正教育部 102 年 5 月 3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20082802A 號函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 Q&A」,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3 月 23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0007134 號函辦理。
二、查總統 110 年 1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4181 號令修正公布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條文,增訂第 3 項:「第 1 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三、爰修正教育部 102 年 5 月 3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20082802A 號函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 Q&A」題 63「何謂新事實新證據?」內容,公布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
四、併修正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2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164156 號函說明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所詢案內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情形,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倘疑似被害人嗣後願意接受訪談,且所提出之事實或證據,足以認定為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學校得依性平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發現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