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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1-03-09 | 點閱數: 823

主旨:檢送「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條文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2 月 25 日府行法字第 1100043778 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經行政院與司法院,於 110 年 2 月 24 日以院臺法字第 1100082788 號及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00005035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施行。
三、少年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八目、第十五目後段行為者,得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少年具學籍者,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
四、少年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至第十四目、第十五目前段行為者,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社政法規辦理;少年具學籍者,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
五、學校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為,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依少年個別需求訂定輔導計畫,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結合社政、衛生、警政、少年輔導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相關機關(構)應予配合。
六、為促進家長參與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工作,學校應主動通知相關資源或輔導活動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