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嘉義縣政府 109 年 9 月 17 日府授社社工字第 1090205282 號函辦理。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等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本條例舉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三、 另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等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四、 請轉知相關責任通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