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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0-09-01 | 點閱數: 303

主旨:有關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之案件,於 109 年 6 月 19 日後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單位與警政單位之合作處理機制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社會局 109 年 8 月 11 日嘉縣社社工字第 1090036672 號函辦理。
二、旨案前經內政部警政署於行政院相關會議提案討論,相關單位處置原則如下:
(一)社政體系部分:兒童若不具學籍,警政機關可透過「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平台轉介該個案至社政主管機關 處理。
(二)教育體系部分:兒童若具學籍,教育機關規劃以校安系統(校安中心或校外會)為第一時間接獲警察機關通知之接案窗口。接案後,由各地方政府接案窗口通知學校依相關規定輔導學生、聯繫家長並結合相關機關(構)資源協助處理。
(三)緊急介入處置部分:警察機關於夜間或假日期間接獲未滿 12 歲兒童觸犯刑罰之案件時,應優先通知家長或監護人,若找不到家長或監護人,可先比照現有「警察機關尋獲失蹤兒少處理及通知社工協處作業流程」或相關機制辦理。若兒童具學籍,社工到達後並通知教育機關輔導,並就該個案安置之必要予以評估處理。
(四)司法院體系部分:由司法院協助追蹤 109 年 6 月 19 日後各法院審理中之未滿 12 歲少年案件之相關結案案件後續狀況,以確保各地方社政及教育機關都有同步接手上開結案之少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