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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20-09-01 | 點閱數: 408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修正條文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24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90109550 號函辦理。
二、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適用法規之一般原則,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之發生、變動、喪失等實體法規,於行為後有變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為時法。至程序法規,無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得喪變動,純為規定處理作業程序,為期迅速妥適,是以適用新法(最高行政法院 72 年判字第 1651 號判決、法務部 103 年 8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303509850 號函釋參照)。
三、他縣所詢修正準則發布前已在程序中(調查階段、受理申復階段)之案件,其處理程序是否依據修正後準則辦理,查準則有關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申復等作業程序規定,性質屬於程序性規定,依修正後準則規定辦理。
四、依準則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同條第 3 項第 6 款規定「申復有理由時,由學校重為決定。」係指經申復審議小組決議申復有理由時,由學校重為決定,並宜由學校視申復事實、理由及證據等相關因素,責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續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