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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19-08-27 | 點閱數: 488

主旨:為落實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防治及有效防堵涉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之學校人員,請各級學校依說明落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8 月 2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108133 號函辦理。
二、重申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涉及校園性侵害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教師法第 14 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7 條之 1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及通報不適任人員,以落實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三、上開人員涉犯性侵害之犯罪行為仍應予追究刑事責任,請學校依下列說明加強辦理:
(一)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疑似涉及對學生性侵害之事件,學校人員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後,由社工人員依法聯繫及協助疑似被害人驗傷及製作筆錄,以連結性侵害案件之司法偵審程序。請學校於事件通報後,瞭解司法程序並提供相關協助,落實網絡合作。
(二)依性平法第 35 條規定:「(第 1 項)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第 2 項)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上開人員所涉對學生之疑似性侵害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實者,應請學校或主管機關將調查報告函送當地法院或地方檢察署,以提供法官或檢察官於案件偵審過程據以審酌。
四、依性平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未於 24 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第 36 條之 1 規定:「(第 1 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第 2 項)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爰請學校落實宣導。
五、另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7 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 4 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並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針對該課程教學之落實,請各級主管機關督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運用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會,核實發展該課程之教學內容或多元之教學方式,教導學生建立性別平等意識、身體保護、防範與拒絕性侵害之技巧及相關權益與求助資訊等,以防範性侵害事件之發生。
六、請各校落實學生之性侵害防治教育及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