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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學務處 | 2019-06-21 | 點閱數: 358

主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通報不得超過 24 小時之規定,以提升通報知能並保障學生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084958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係指應向「學校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三、另同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未於 24 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四、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