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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奕婷 - 總務處 | 2017-09-18 | 點閱數: 404

一、 財政部為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目標,提升扣繳憑單申報便利性,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統稱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已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
單。
二、 以往非居住者扣繳憑單之申報方式,僅有人工及媒體 2 種,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後,除需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繳清扣繳稅款外,尚須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親自將紙本憑單或媒體檔案送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核驗作業。為提升憑單申報便利性,進一步落實節能減碳目標,財政部擴大扣繳憑單網路申報服務範圍,扣繳
義務人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給付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憑單網路申報。
三、 扣繳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可不受空間及時間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建議多利用以節省寶貴時間及紙本憑單印製成本;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
以電話( 0800-086-188 )、傳真( 04-22072344 )或以 e-mail 方式(帳號:itaximx@mail.tradevan.com.tw)向服務人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