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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6-11-14 | 點閱數: 347

依據中華民國105112日,府教特字第1050211949號函: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11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125606A號函辦理。

二、查特教法第28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又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4款略以,學校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其內容包括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先予敘明。

三、次查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身心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業學習外,包括...情緒管理...等特殊教育課程。

四、復查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五、請各校利用相關會議或研習,加強校內教職員工關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輔導知能與策略,並結合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等專業人員,協助旨揭學生情緒或行為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維持其在校學習、生活品質與人際互動關係,並維護教職員工生之人身安全。

 

註:公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