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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6-09-26 | 點閱數: 372

轉知府教特字第 1050182708 號函:

 

主旨:重申各級學校應依法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並加強校內團隊合作溝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七條以及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辦理。
二、學生輔導法第七條明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三、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明定: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
四、因身心障礙學生有個別化之差異,各校特教教師應提供諮詢以及策略,並主動協助專兼任輔導教師以及班級導師(含附幼)之輔導工作;無特教師資之學校亦可向巡迴輔導
教師或本縣特教資源中心提出諮詢。
五、綜合上述,學校針對所有「學生」皆有輔導之責任,並應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
六、檢附「學生輔導法」以及「特殊教育法」各乙份(如附件)。

 

公文及法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