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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學校公告 | 2015-08-20 | 點閱數: 377

一、有關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案,請於本( 104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五)前填送申請表及證明文件(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均 1 式 2 份):
(一)國中、國小:免繳證件。
(二)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款單收據(如繳交影本或由線上列印者,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以示負責;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超商代繳者,應檢附超商開立之感熱紙收據)。
(三)首次於本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者,需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需繳驗戶口名簿。

二、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則不得重複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三、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之詳細說明及規定,請務必詳閱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

四、申請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