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220611 號函送 2015 2016「健康 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辦理。
二、旨揭實施計畫茲摘述重點如次:
(一)本計畫適用對象,區分如下:
1、每年健康檢查費最高補助新臺幣 13,000 元之適用對象如下:
(1)本府一級單位正副主管以上人員。
(2)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正副首長。
(3)本府簡任非主管人員。
2、各機關、學校 40 歲以上編制內公務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3,500 元。
(二)前項第一、二款檢查費用,於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
(三)經費來源:自民國 104 年起由各機關(單位)、學校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四)實施方法:
1、依本原則參加健康檢查人員,檢查當日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二日。
2、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運作為原則。
3、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檢查,並於受檢後,填妥健康檢查補助申請表(如附件),檢具檢查費用收據逕向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
三、旨揭計畫及健康檢查補助費用空白領據等相關表件電子檔,已刊載於本府人事處網頁─檔案下載區─退休福利科項下,供同仁查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