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統一辦理本縣高中、國民中小學教職員退休案件之審核
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73 年 2 月 12 日臺( 73 )人字第 4930 號函釋略以,
各級學校教師或校長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外,一律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期。茲依前開規定本縣各級
學校校長、教師如擬申請於 102 年 8 月 1 日自願退休者(含 55
歲),請於本( 102 )年 4 月 16 日至 4 月 19 日前,函報本府
同意後,復報送退休事實表等相關表件辦理退休事宜(學
校公務人員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休者一併報送)。
二、為利作業,上開來函報府時,請統一敘明:申請退休人員
姓名、出生日期、任職年資(新、舊制年資、私校年資)
、退休生效日、支領退休金種類及現支俸額(俸點),倘
具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診所)診斷證明書,請一併檢
附。
三、至屆齡退休者,請於本年 5 月 6 日前檢附下列證件逕送本府
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辦理:
(一)「教育人員退休事實表」3 份(曾任私校年資併計者 4 份
),具私校年資者填寫私校年資空白領據(金額免填)
1 份,選擇公保養老給付直撥入帳(臺灣銀行)辦理優
惠存款者,請附優存帳戶之存摺影本 2 份。
(二)任職經歷證件 1 冊,請以 A4 資料夾分別將任職所有之「
派令或聘書、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考核成績通知書暨
退伍令、大專集訓證明或退伍相關證明文件或軍校畢業
證書」等正本依序排列,俾利審核;並影印該員歷年服
務證明書及最近 1 年考績通知書各 1 份(請人事人員蓋經
核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送府備查。倘上開人員具有
兵役代理(課)教師或懸缺代理(課)教師且連續滿 3 個
月之年資,請務必提出申請,俾利審核;另有關幼教教
師可採計納編前年資者,請再檢附「相關科系畢(結)
業證書、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明、教師證、服務證明或縣
府核備進用幼稚園教師之證明文件及縣府核准學校設立
自立幼稚園證明文件」等正本,並影印 1 份送府備查。
(三)最近 3 個月內彩色 1 吋半身相片 1 張。
(四)在職證明書 1 份(註明現仍在職中)。
(五)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請人事人員蓋與正本相
符章及職名章) 1 份。
(六)同意書 1 份,請註明退休生效日期、支領退休金種類。
如屬校長、教師年資滿 40 年或公務人員年資滿 35 年請於
「教育(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欄內勾選並填列退撫
新制實施前、後採計之任職年資。另教師年資超過 35 年
(含)以上請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並註明○○學
年度(校長部分請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七)請將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 3 家行庫
,任 1 家行庫存摺封面影本黏貼在「教育(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2 份。
(八)校長、教師及未銓敘職員,請附「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
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1 份(倘退休金種類選
擇一次退休金者免填列)、「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
惠存款年資試算表」1 份。
四、檢附退休調查表 1 份,電子檔案亦可至本府全球資訊網/人
事處/檔案下載區/退休福利科項下載運用。